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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7 日
  • 法官
    謝宗翰
  • 法定代理人
    謝清文

  • 當事人
    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22號上 訴 人 法界傳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謝清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十方法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麗淑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79,1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363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書 記 官 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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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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