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號
- 上訴人
- 鋐誠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翰
- 被上訴人
- 太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9,8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8,21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