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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何一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原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被告
大勝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柏志
被告
被告
李麗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7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伍拾柒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依兩造既以約定書第15條合意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本院自有管轄權。

㈡、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大勝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勝公司)於民國104年3月23日邀同被告林柏志、李麗秀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750萬元、250萬元,均約定於105年3月23日到期,利息按原告一年期定儲存款機動利率1.35%加年利率2.15%、2.5 %計算,利息按月繳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未還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清償本金,則視為全部到期。嗣被告大勝公司屆期未履行,並於105 年4 月15日向原告辦理協議分期償還,約定利息改按年利率4 %計算。詎被告大勝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迄今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兩造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任何答辯。

四、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借貸金錢,履行遲延時,債權人得依約定請求遲延利息、違約金;保證人則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第272 條第1 項、第273 條規定參照)。

五、經查,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保證書、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協議分期償還切結書為證(院卷第7 至14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答辯,本院調查證據後,認原告主張為真。被告分別為本件借款之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7 萬4,557 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法 官 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君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借款金額  │  現欠金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週年利率│     起 算 日     │                      │
├──┼──────┼──────┼────┼─────────┼───────────┤
│    │            │            │        │                  │自民國106年4月24日起逾│
│    │            │            │        │自民國106年3月23日│期在6 個月內者,按左開│
│ 1  │7,500,000元 │5,569,912元 │ 3.95% │起至清償日止      │利率10%,逾期在6 個月│
│    │            │            │        │                  │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付違約金。          │
├──┼──────┼──────┼────┼─────────┼───────────┤
│    │            │            │        │                  │自民國106年4月24日起逾│
│    │            │            │        │自民國106年3月23日│期在6 個月內者,按左開│
│ 2  │2,500,000元 │1,856,638元 │ 3.95% │起至清償日止      │利率10%,逾期在6 個月│
│    │            │            │        │                  │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
│    │            │            │        │                  │計付違約金。          │
├──┴──────┼──────┼────┴─────────┴───────────┤
│   現欠金額合計   │7,426,55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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