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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林玉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上訴人
奇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趙海晴
上訴人
黃仕齊
即被告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許雅嵐

上列上訴人與黃俊瑋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32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285,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0,2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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