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20號
- 上訴人
- 奇輝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趙海晴
- 上訴人
- 黃仕齊
- 即被告
上二人送達代收人許雅嵐
上列上訴人與黃俊瑋間因107 年度重訴字第320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285,6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0,2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