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張雅文
- 當事人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張明松、張惠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43號原 告 輔英科技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趙家鼎 訴訟代理人 戴慕蘭律師 被 告 張明松 訴訟代理人 葉永宏律師 林石猛律師 李衣婷律師 被 告 張惠人 林綉茹 顏里真 吳昌翰 鍾富晏 翊准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康雋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旺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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