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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芷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78號

聲請人
凱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曾四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7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87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7 年6 月29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時報1 紙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2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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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凱景實業股份│洋基通運股│台北富邦商│70510102541-│13,730元        │107年3月20日  │BA9132166   │      │
│    │有限公司 陳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高雄│5           │                │              │            │      │
│    │曾四欣      │高雄分公司│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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