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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285號

聲請人
旭翔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慶
訴訟代理人
洪雲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遺失,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15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
    107 年6 月1 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
    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
    催字第155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7 年6 月1 日刊
    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7 年10月1 日為止已滿4 個月
    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有上開本院裁定及太
    平洋日報各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
    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旭翔鋁業股份│火雞肉飯  │臺灣中小企│01024289    │53,160元        │107年5月5日   │ZG1064368   │      │
│    │有限公司 李 │          │業銀行小港│            │                │              │            │      │
│    │怡慶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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