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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楊儭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08號

聲請人
盛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于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
    107 年度司催字第227 號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7 年
    7 月28日刊登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
    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確係聲請人所遺
    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
    度司催字第227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
    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而上開公示催
    告裁定於107 年7 月26 日送達於聲請人後,經聲請人於107
    年7 月2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台灣新生
    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
    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1月28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附表所示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後3 個月內之107 年12月4 日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娥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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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紙品有限│盛浩國際有│台灣土地銀│000000000000│250,000元       │107年6月30日  │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    │行五甲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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