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2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25號

聲請人
華園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海尼
代理人
凃慶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0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
    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0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7年8月16日刊登
    於民時新聞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新聞報紙1 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核屬實,則本件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林惠敏      │華園飯店股│台灣中小企│13051-6     │22,000元        │107年3月31日  │AC0795395   │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苓雅│            │                │              │            │      │
│    │            │          │分行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