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5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3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333號

聲請人
陳嘉文即大利企業社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附表所示支票1張,且聲請
    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且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上開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31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20日內將上
    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
    日1日,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最後登載
    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而上
    開公示催告裁定於民國107年8月8日送達聲請人後,聲請人
    於同年8月11日刊登於新聞紙,申報期間已於107年12月10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業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及
    太平洋日報各1紙在卷可佐,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屆滿後3個
    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
│附表:                                                                                      107年度司催字第231號│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通昇實業有限│大利企業社│第一商業銀│703-30-07373│267,750元       │107年8月25日  │JB0090747   │      │
│    │公司 莊長良 │          │行新興分行│1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