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5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53號
- 聲請人
-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枝
- 代理人
- 楊崇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6 年10月19日之報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1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6年10月19日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107年2月19日為止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3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 票 人 │受 款人│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統茂和平大飯│鼎玫企業│國泰世華│012001985 │新臺幣 │106年10月15日 │AU0084285 │ │店 蔡進祥 │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40,860元│ │ │ │ │ │大昌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