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7號

聲請人
東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文
代理人
毛貴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已依
    本院106 年度司催字第467 號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登報公示
    催告持有人申報權利。而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並無任何人
    依法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規定,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式催告之聲請;公式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
    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已依上述准許公示催告之裁定,將催告持有人申
    報權利之裁定內容刊登在民國106 年11月17日太平洋日報,
    經聲請人提出之該份報紙1 份為證及本院調取上開裁定卷宗
    查核無誤。而於裁定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即自最後刊登日起
    算4 個月內(最末日為107 年3 月16日),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證券,聲請人於107 年3 月20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也未逾3 個月之聲請期限,迄今亦仍無他人主張申報權利
    ,故准許本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附表〉
┌─┬──────┬─────┬─────┬──────┬─────┬──────┬─────┐
│編│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
│1 │○○○○股份│東展化工股│彰化商業銀│0000-00-0000│28,039元  │106年11月4日│00000000  │
│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行東高雄分│0-0-0       │          │            │          │
│  │○○○      │          │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