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事聲字第4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事聲字第42號
- 異議人
- 海霸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自強
- 相對人
- 長谷旅行社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7 年度司促字第6894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之代表人現為游淑惠,已無原裁定所稱債務人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之情形,爰依法提出異議等語。並提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頁為證。
二、經查:
㈠異議人係於民國107 年4 月11日以相對人為債務人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並提出兩造間之餐飲契約書、應收帳款簽收表、相對人公告等為證。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7年4 月25日裁定僅命異議人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見司促卷頁11),異議人已於同年5 月18日具狀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徐志鈴之戶籍謄本(見司促卷頁15至21)。
㈡觀諸異議人所提戶籍謄本及相對人之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對人公司代表人徐志鈴於106 年11月7 日死亡,並於同年月22日申請登記,但相對人公司於107 年5 月9 日異議人申請發給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時,在公司登記機關之資料為106 年8 月24日核准變更登記申請之狀態,即相對人公司代表人仍為徐志鈴(見司促卷頁17至20)。是故相對人公司已因其原代表人徐志鈴死亡而無法定代理人,核屬可以補正之情形,本應定期間命異議人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惟原裁定僅據異議人所提戶籍謄本,未再定期間命異議人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逕認相對人已無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遽為駁回異議人之聲請,要難謂合。
三、從而,原裁定既未先定期間命異議人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駁回異議人發支付命令之聲請,殊有可議,異議意旨釋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臨時管理人游淑惠,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予廢棄原裁定,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更為妥適之處理。
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