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 請 人 洪淑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