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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9 日
  • 法官
    沈宗興

  • 原告
    洪淑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 請 人 洪淑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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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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