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11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11號

聲請人
洪淑雅
相對人
華利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建志

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6 年11月21日 「高市勞調解字第1063205401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於自106 年12月1 日起至107 年2 月1 日止,分3 期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洪淑雅新臺幣38,724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調解,並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調解成立,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所載內容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業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調解方案,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在調解紀錄簽名,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7 年5 月8 日高市勞關字第10733400700號函及所附之高市勞調解字第1063205401號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又依該調解紀錄內容,足認兩造確就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款項成立調解。而相對人屆期既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義務,業經聲請人提出之原領薪資轉帳帳戶明細為憑,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沈宗興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