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66號聲 請 人 邱永金 相 對 人 天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宸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民國107 年5 月15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第1 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萬元」,其中83,351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兩造於民國107 年5 月15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成立調解,調解方案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萬元」,然相對人迄今未給付其中83,351元,業據提出107 年5 月15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尚有83,351元未給付,以相對人不履行上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就上開相對人未給付之數額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