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66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沈宗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66號

聲請人
邱永金
相對人
天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宸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07 年5 月15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第1 項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萬元」,其中83,351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兩造於民國107 年5月15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會議,成立調解,調解方案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萬元」,然相對人迄今未給付其中83,351元,業據提出107 年5 月15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為證。故聲請人以相對人尚有83,351元未給付,以相對人不履行上開義務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就上開相對人未給付之數額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