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 原告
- 黃文賓
- 原告
- 黃敬夫
- 原告
- 黃鏡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薛政宏律師
- 被告
- 恆晉升家居美學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威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福容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威斯律師
趙禹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趙禹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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