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2號原 告 黃文賓 黃敬夫 黃鏡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被 告 恆晉升家居美學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威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複 代理人 廖威斯律師 趙禹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