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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原告
黃文賓
原告
黃敬夫
原告
黃鏡庭
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
被告
恆晉升家居美學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威凱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複代理人
廖威斯律師

      趙禹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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