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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鄭子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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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王威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賓、黃敬夫、黃鏡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5,3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子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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