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恆晉升家居美學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王威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文賓、黃敬夫、黃鏡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45,39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