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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楊淑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威齊織品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軍平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楊子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2 萬元(計算式:26000 ×12×10=0000000 ),應繳裁判費47,832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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