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 原告
- 林素靜
- 訴訟代理人
- 蔡陸弟律師
- 被告
- 益昇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莊美玲律師
- 兼法定代理 黃怡慈 高雄市○○區○○街0號4樓之1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41號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