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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4 日
  • 法官
    徐彩芳
  • 法定代理人
    吳柏瀟

  • 原告
    林東源
  • 被告
    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2號原   告 林東源 訴訟代理人 黃昭雄律師 被   告 安富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瀟 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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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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