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卓武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崇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成聚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4,27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