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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上訴人
洪敏雅
被上訴人
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勞訴字第157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二審裁判費,而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2,0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 元,第3 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6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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