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57號
- 上訴人
- 洪敏雅
- 被上訴人
- 卜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勝
上列當事人間107 年度勞訴字第157 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二審裁判費,而聲明第2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2,0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130 元,第3 項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63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