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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7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7號

原告
蒙艶芬
訴訟代理人
黃俊傑
被告
永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蒙豔芬」記載,應更正為「蒙艶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原本及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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