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3號原 告 陳明煌 原 告 陳許麗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 告 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龍 訴訟代理人 張展寧 受告知人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