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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9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張茹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93號

原告
陳明煌
原告
陳許麗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治民律師
被告
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君龍
訴訟代理人
張展寧

受告知人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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