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指定簿冊保存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
    陳芷萱

  • 原告
    朱德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3號聲 請 人 朱德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朱德雄為帝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帝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帝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並依公司法第331 條規定聲報本院,爰聲請指定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帝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該公司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業據其提出帝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7 年1 月6 日股東臨時會議紀錄、簽到簿、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清算期間收支表、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分配表等為證,並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納稅義務人欠稅罰鍰查復表附卷可參,又帝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清算終結,業經本院准予備查,有本院107 年2 月6 日雄院和民司丙107 司司15字第1071000044號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107 年度司司字第15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為帝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林秀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