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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34號

指定簿冊保存人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鄭珮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4號

聲請人
黃鴻隆會計師
關係人
民業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民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民業公司)之清算人,民業公司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經本院以107司司72字第1071000182號准予備查,爰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主張民業公司已清算完結,聲請本院准予備查,經本院108 年1 月30日107 年度司司字第143 號裁定,以民業公司尚有營利事業所得稅需待正式核定,現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查核中,因民業公司稅款仍在查核尚未繳清,難認清算程序已完結為由,而駁回其聲請,有本院前揭裁定附卷可考(本院卷第16頁)。準此,民業公司之清算事務尚未完結,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核與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不符,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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