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字第3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34號
- 聲請人
- 黃鴻隆會計師
- 關係人
- 民業投資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為民業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民業公司)之清算人,民業公司於民國107 年7 月10日經本院以107司司72字第1071000182號准予備查,爰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主張民業公司已清算完結,聲請本院准予備查,經本院108 年1 月30日107 年度司司字第143 號裁定,以民業公司尚有營利事業所得稅需待正式核定,現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查核中,因民業公司稅款仍在查核尚未繳清,難認清算程序已完結為由,而駁回其聲請,有本院前揭裁定附卷可考(本院卷第16頁)。準此,民業公司之清算事務尚未完結,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核與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不符,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