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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29號

債權人
宏勳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素芳
債權人
品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柏宏
債權人
又加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興
債權人
森億櫥櫃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蘭
債權人
墾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平復
債務人
巨林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寬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宏勳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肆拾柒萬零柒佰捌拾壹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品鈞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又加興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捌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森億櫥櫃實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柒拾壹萬捌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墾通企業有限公司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零玖佰玖拾伍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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