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92號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務 人 運來水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志仁 人 債 務 人 江元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新台幣肆佰捌拾壹萬玖仟貳佰柒拾元㈡美金貳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新台幣 │107年4月15日 │2.74% │自107年5月16日起,其│ │ │387,000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2 │新台幣 │107年4月15日 │2.74% │自107年5月16日起,其│ │ │903,000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3 │新台幣 │107年4月9日 │2.74% │自107年5月10日起,其│ │ │675,000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4 │新台幣 │107年4月9日 │2.74% │自107年5月10日起,其│ │ │1,575,000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元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5 │新台幣 │107年5月3日 │2.74% │自107年6月4日起,其 │ │ │216,860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6 │新台幣 │107年5月3日 │2.74% │自107年6月4日起,其 │ │ │506,006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7 │新台幣 │107年5月2日 │3.93% │自107年6月3日起,其 │ │ │139,101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8 │新台幣 │107年5月2日 │3.93% │自107年6月3日起,其 │ │ │417,303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009 │美金 │107年5月1日 │4.8837% │自107年6月2日起,其 │ │ │29,000元 │ │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 │ │ │ │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