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
- 債權人
- 凃慶昇
- 債權人
- 張惠菁
- 債務人
- 宏慶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朝雄
- 債務人
- 林柏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凃慶昇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貳萬陸仟伍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惠菁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