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2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與債務人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28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之正確名稱係為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或係為款待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二、提出債務人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或其他新址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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