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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瑊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瑊品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瑊品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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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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