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403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昭陽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瑊品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瑊品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債務人瑊品有限公司之清算備查資料,並提出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改列該清算人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