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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2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026號

債權人
早安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忠興
債務人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柒萬肆仟捌佰玖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簽發之支票為票號AK0000000、FY0000000、AK0000000、AK0000000,共4紙,其餘非由債務人簽發之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19日裁定命其補正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7月31日提出之陳報狀,僅提出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仍未釋明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依據,是債權人請求非由債務人簽發之支票金額,於法不合,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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