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3號
- 債權人
- 哲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昶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英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大英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大英午有限公司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