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3號債 權 人 哲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昶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英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大英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大英午有限公司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