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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黃昶霖

  • 原告
    哲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93號債 權 人 哲園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昶霖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英午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大英午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債務人大英午有限公司為區分所有權人之證明文件(如建物登記謄本所有權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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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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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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