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7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724號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蔡翰昇 債 務 人 風盛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浩憲(原名:李國憲) 人 債 務 人 宋貴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拾陸萬伍仟壹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