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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37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379號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債務人
振安享海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汶松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振安享海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振竹松海洋股份有限公司與振安享海洋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同一公司。

二、提出振安享海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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