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6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665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生茂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艾肯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楚雯 人 債 務 人 簡兆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玖萬陸仟陸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 ┌─┬──────┬──────┬────┬──────────┐ │編│尚欠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利息利率│違 約 金 │ │號│(新台幣) │ │ │ │ ├─┼──────┼──────┼────┼──────────┤ │1│296,665元 │自民國107年 │年息6.17│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6月11日起至 │% │,按上開利率10%,逾│ │ │ │清償日止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2│199,992元 │自民國107年 │年息6.17│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6月15日起至 │% │,按上開利率10%,逾│ │ │ │清償日止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 │ │ │ │開利率20%計算。 │ ├─┼──────┼──────┴────┴──────────┤ │合│496,657元 │ │ │計│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