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889號債 權 人 晶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錦 代 理 人 郭賢德 債 務 人 博迪創意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慶璋 債 務 人 許能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陸萬陸仟貳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