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314號債 權 人 立侊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榮朔塑膠有限公司、唐旭賢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前段及第2項、第51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榮朔塑膠有限公司、唐旭賢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債務人唐旭賢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並提出 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7年9月17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107年9月26日陳報狀仍未補正唐旭賢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且債權人所提名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尚無法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