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7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752號
- 債權人
- 安安安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菀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湘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及第2 項、第116 條第1項第1 款、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債權人選任鄒菀宜為清算人之證明文件及對債務人請求差旅費用之相關依據,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11日寄存送達債權人,並於同年月21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