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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97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9761號

債權人
傑克大俠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衍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贏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權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依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為劉俊佑)。

二、提出經聲請人及正確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之聲請狀(所附聲請狀與登記資料不符)。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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