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1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668號債 權 人 黃欽泰 債 務 人 宜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正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拾玖萬壹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將債務人宜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姚正信亦列為債務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9 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姚正信給 付之法令依據或契約約定,惟債權人於民國107年11月6日之補正狀僅敘明姚正信係債務人宜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提出債權人之服務證明書,尚難謂已釋明上開補正事項,該部分之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