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230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2300號
- 債權人
- 立侊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卿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榮朔塑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榮朔塑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主張於民國107年8月21日向債務人購買塑膠粒並交付定金,惟債務人迄未交貨,請求返還定金云云。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然債權人僅具狀提出前向債務人購買貨品,債務人於107年8月1日、107年8月13日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尚無法釋明何以對債務人有如其主張之債權存在,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