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201號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詹佩珺 債 務 人 承靜數位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明軒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肆萬參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726,636元 │107年10月25日 │4.76% │暨107年11月26日其逾 │ │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002 │117,121元 │107年10月25日 │4.76% │暨107年11月26日其逾 │ │ │ │ │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 │ │ │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