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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5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40號

債權人
楊櫻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確定之支付命令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曾就同一債權聲請本院核發106年度司促字第6876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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