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5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68號 債 權 人 洪乾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項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 、3款及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項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 起5日內補正請求金額計算方式、請求之原因事實,並提出 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該裁定已於107年11月28日寄存送達 債權人,於107年12月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出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