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80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802號
- 債權人
-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芳銘
- 債務人
- 茂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宏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茂林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申請電路服務使用,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新臺幣253894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