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8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874號
- 債權人
- 黃崑臨
- 債務人
- 縉諺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金縉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新台幣)│││├──┼──────┼───────────┼──────┤│001 │300,000元 │民國107年1月2日 │6%│├──┼──────┼───────────┼──────┤│002 │400,000元 │民國107年1月8日 │6%│├──┼──────┼───────────┼──────┤│003 │600,000元 │民國107年11月9日│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