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38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889號 債 權 人 達西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健裕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債務人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依提出之證據資料所示,契約當事人為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非艾奕康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如係誤載,請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