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53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30號
- 債權人
- 曾天才即福工程行
- 債權人
- 璟錡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天才
- 法定代理人
- 前列曾天才即福工程行、璟錡投資有限公司共同
- 債務人
- 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陳慶男
- 債務人
- 人
- 債務人
- 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盧昭霞
人
一、㈠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曾天才即福工程行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陳慶男應向債權人曾天才即福工程行給付新台幣壹仟參佰玖拾玖萬肆仟零肆拾捌元,及自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盧昭霞應向債權人璟錡投資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新台幣捌拾貳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陳慶男、慶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盧昭霞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